索 引 号 FJ00121-0507-2023-00013 文号 闽商务〔2023〕8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5-06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507-2023-00013
文号 闽商务〔2023〕8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5-06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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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政策,推动我省商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根据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方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1.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对各地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相关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详见附件1)。

  2.贯彻落实《促进闽菜繁荣三年行动方案》,支持各地积极创建“闽菜馆”(详见附件2)。

  3.为增强消费引导,支持各地积极创建特色美食街(城)(详见附件3)。

  4.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家政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人员技能培训。(详见附件4)。

  5.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经核准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执行额给予贴息支持;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海外投资、项目合作方式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一定补助;对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宣传等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5)。

  二、资金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上述1、2、3、4项使用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5项使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第2、3、4项支持内容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法资金),第1、5项支持内容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以下简称因素法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项目法资金的申报指南及表格可登录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查阅、下载(http://swt.fujian.gov.cn)。

  2.项目法资金申报要求。原则上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在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查验、公示等工作后办理资金核定文件。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收到核定文件后,应尽快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申请,避免重复审核、层层加码。

  3.因素法资金申报要求。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统筹好资金的支持内容,避免同一项目重复支持。在收到本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详见附件6)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资金支持起点。支持企业(单位)的资金,原则上单家企业(单位)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并于2024年2月底前将2023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下级商务部门的结余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绩效自评表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申报工作,因地制宜筛选本地区项目,建立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夯实基础,推动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嵌入资金申报及使用,项目准入、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各个环节。

  (五)加强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2023年八闽美食嘉年华项目申报指南

  2.2023年“闽菜馆”创建项目申报指南

  3.2023年创建美食街(城)项目指南

  4.2023年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5.2023年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6.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八闽美食嘉年华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扩消费八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3〕35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消费提质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5号)精神,为增强消费引导,支持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系列活动:一是依托美食街城、城市综合体、商圈等举办美食节活动;二是结合福博会、“9·8”投洽会等省内外重点展会、节庆活动开展美食促销;三是组织本地特色闽菜、小吃等美食集中展示展销,宣传推广闽菜文化。

  二、支持对象

  对主办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八闽美食嘉年华”系列活动予以补助。

  三、支持标准

  本项目采用因素法。对各设区市举办的“八闽美食嘉年华”系列活动的相关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场活动摊位数(9㎡标准摊位)应不少于20个(含20个);非标准摊位的,活动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山区地市、原革命老区和苏区举办的活动或结合福博会等重点展会开展的活动可适当放宽标准。

  四、申报材料

  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所需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项目支持方向,制定项目申报程序。

  六、申报条件

  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条件。

  七、工作要求

  1.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包括具体分配方案、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绩效目标,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后如需调整,应先行文报两厅批准)。

  2.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各设区市举办“八闽美食嘉年华”活动不少于1场。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人:省商务厅彭涌泉,电话:0591—87270151

 

  附件2

  2023年“闽菜馆”创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根据《福建省商务发展服务小组关于印发<促进闽菜繁荣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明电〔2021〕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消费提质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5号)和《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扩消费八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3〕35号),为促进全省“闽菜馆”创建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鼓励餐饮经营单位积极创建“闽菜馆”;鼓励景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交通服务区、酒店等建设“闽菜馆”;鼓励省内企业走出去创建“闽菜馆”。

  二、支持对象

  “闽菜馆”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的对象为主营闽菜、具有较强闽菜专业厨师队伍、经营场所及装修风格有显著的闽派建筑风格和地方文化特色、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消费者评价良好的福建省内外餐饮经营单位和线上餐饮服务平台。优先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含兼营餐饮的酒店、宾馆)、交通服务区积极创建“闽菜馆”。鼓励餐饮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全闽乐购”等各项促消费活动。

  三、支持标准

  本项资金采用项目法。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将给予获得“闽菜馆”品牌授权使用的线下经营门店(含总部在省内、赴省外创建“闽菜馆”的企业门店,即法人相同的母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个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奖励(厦门市可参与项目创建,但不享受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扶持)。

  四、申报条件

  使用“闽菜馆”品牌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授权使用“闽菜馆”品牌商标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商号、店名,且依法经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餐饮经营单位。

  (二)内部管理。岗位设置、服务流程、厨房、仓库、操作间等设计及管理均符合行业相关要求。企业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团队专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采用无人销售、扫码下单等方式经营的场所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现金支付需求。垃圾处理遵循社区、街道或景区分时分类投放规则。

  (三)主营闽菜。经营菜品突出体现闽菜的风味特点,原料使用、菜点出品符合“环保、绿色、节约”,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常年经营的菜品中包含不少于10道入选“中国闽菜精粹”或类似的闽菜菜品。

  (四)形象鲜明。单门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0㎡,拥有10桌(或包间)以上。位于重要地理位置、在当地有优质品牌和良好口碑、有一定影响力的闽菜传承经典老店,可适当放宽要求。门店装修符合“闽菜馆”统一风格,使用“闽菜馆”统一的商标标识、形象墙,并鼓励使用统一餐具、服装等。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公共设施设置及门店招牌、橱窗、灯饰和临街外墙的装修等与“闽菜馆”主体风格及闽菜元素保持协调。

  (五)环保节约。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鼓励推行“全电厨房”建设,推进餐饮行业绿色发展。

  五、申报材料

  申请“闽菜馆”品牌商标使用许可,以门店为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盖章: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加盖公章)。

  (二)《“闽菜馆”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1)。

  (三)企业简介。针对上述应具备的条件,介绍企业品牌建设、内部管理、环保措施及餐饮特色等,如是闽菜传承经典老店请特别说明。提供企业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城)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图片用A4纸彩打。

  (四)如是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信用报告。登录“信用中国(福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等网站下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需包含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如涉及有行政处罚实质内容的企业需附带提供结案报告相关证明文件。另如涉及失信名单的企业(含法人)不得申报。

  (六)企业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常年经营的菜单复印件,不少于10道闽菜菜名及菜品彩色图片。

  (九)企业获得的荣誉复印件、参与促消费活动佐证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有意向创建“闽菜馆”的经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本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申请材料第一项推荐函可以汇总表形式统一推荐)。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3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定。省商务厅、财政厅复审过程需要各企业补充或修改材料的情况,将及时通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其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时间统一补交。

  申请材料、“闽菜馆”VI系统(含电子版)不明事项可咨询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联系人:刘景在,联系电话:15959009578。

  (二)项目立项。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复审通过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列为“闽菜馆”创建单位,予以立项。省商务厅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核查。核查通过的项目,接受省商务厅、省贸易促进中心的指导,于2023年8月31日前按照“闽菜馆”VI系统完成统一商标形象的改造,不得擅自改变或违规使用“闽菜馆”商标标识。

  (三)项目验收。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形成初审报告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并附创建验收表(见附件2-2)及每家提供5张“闽菜馆”形象改造后氛围实拍图片。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核认定,联合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抽查。

  (四)项目公示。通过验收拟授权的“闽菜馆”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资金拨付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按年度或按批次发布(授牌)“闽菜馆”品牌授权使用企业,牌匾统一由省商务厅制作后下发各设区市。奖励资金以项目法下达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项目管理。“闽菜馆”经营单位列入福建省餐饮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鼓励有条件的经营单位,以“闽菜馆”为载体,内部设置闽货专区,用于陈列“福茶”“福酒”“闽菜”“闽品”商旅伴手礼等福建特色商品,可展示可销售。对“闽菜馆”品牌授权使用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复评/抽查,合格的保留“闽菜馆”授权资格,不合格的取消授权,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省商务厅彭涌泉,电话:0591—87270151

  附件:2-1.“闽菜馆”创建申请表

  2-2.“闽菜馆”创建验收表

  附件2-1

  “闽菜馆”创建申请表

  填表时间:        

单位名称

 

商号或店名

 

门店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是          □否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业时间

年   月

年营业额   

万元

门店面积

平方米

门店员工数

门店周边

□景区:                 ,距离        米。

□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距离        米。

□交通服务区:                 ,距离        米。

□夜间经济区/商圈:                 ,距离        米。

分管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近年来所获荣誉

 

参与省、市“全闽乐购”等各项促消费活动情况

 

承诺条款

我司承诺以下内容,如有违反,后果自行承担。    

1.近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2.所有申报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备注:如填写内容较多,请双面打印。

 

  附件2-2

  “闽菜馆”创建验收表

  餐饮门店名称:                                    验收时间: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备注

1.是否主营闽菜且经营菜品中包含不少于10道经典闽菜

是□   否□

 

2.是否达到单店经营面积不少于300㎡、拥有10桌(或包间)

是□   否□

 

3.是否按要求在门店内外显眼位置使用“闽菜馆”公共品牌标识

是□   否□

 

4.是否按要求有“红灯笼”、经典闽菜宣传挂画等闽菜装饰风格

是□   否□

 

5.是否印制门店闽菜宣传册子

是□   否□

 

6.是否做到整体环境设计与“闽菜馆”主体风格相协调

是□   否□

 

7.是否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是□   否□

 

8.是否做到环保节约与绿色发展

是□   否□

 

9.是否做到公共设施齐全

是□   否□

 

10.是否有完善的管理与服务标准

是□   否□

 

设区市考核意见:          □通过                       □不予通过

验收组签字或盖章:

设区市商务局:                        设区市财政局:                      


  附件3

  2023年创建美食街(城)项目指南

  一、支持方向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3年扩消费八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3〕35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消费提质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5号)精神,为增强消费引导,支持各地积极创建特色美食街(城)。

  二、支持对象

  创建美食街(城)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相应区域的美食街(城)管理机构,包括县(区)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美食街(城)的管委会、行业协会等。同一项目往年未申请过省级资金扶持(奖励)。山区地市、原革命老区和苏区申报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支持标准

  本项资金采用项目法。省级商务发展资金将给予获得“美食街(城)”项目的,每个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奖励(厦门市可参与项目创建,但不享受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扶持)。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市场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对地方风味菜点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专业特色街区或综合性餐饮消费场所。

  (二)选址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交通便利,人流畅通。美食街以带状或网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经营店铺沿街两侧分布,总长度不低于300米;美食城以在独立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内设点为特征,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三)规模要求。在所在市(县、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区域内餐饮经营单位数量不少于30家且证照齐全,正常经营,餐饮店铺或营业面积达到该街(城)总店铺数或经营场所总面积的70%以上。

  (四)经营要求。注重食品安全、燃气安全,崇尚诚信经营,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拥有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品牌餐饮企业、名菜名小吃等品牌菜品、烹饪大师或名师。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盖章: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主管部门出推荐函(加盖公章)。

  (二)《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

  (三)申请报告,报告需对拟申请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地址、规模、公共设施、企业品牌与知名度、餐饮产品特色与品牌、餐饮人才与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做详细说明;并对未来三年的发展做出规划,包括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与执行、规划建设等情况。

  (四)美食街(城)入驻餐饮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商户名、地址或门牌号、主营菜系菜品、厨师团队、联系方式)

  (五)限额以上企业、“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福建餐饮名店”、“福建小吃名店”、“福建名菜”、“福建名小吃”、“福建名点”、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名师、闽菜大师、闽菜名师、高级及以上厨师名单等辅助材料。

  (六)街(城)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城)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彩色图像。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有意向创建美食街城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本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3年7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定。省商务厅、财政厅复审过程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的情况,将及时通知设区市商务局由其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时间统一补交。

  (二)项目审核。省商务厅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本项目实行评分制,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省商务厅将联合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抽查。

  (三)项目公示。审核通过的“美食街(城)”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按年度发布“美食街(城)”名单。奖励资金以项目法下达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项目管理。美食街城列入“全闽乐购”、商旅融合、夜间经济等促消费活动推荐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美食街(城)”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省商务厅彭涌泉,电话:0591—87270151

  附件: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

  附件3-1

  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地    址

 

街区总长度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餐饮面积占比

%

入驻餐饮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年营业额

万元

限额以上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司承诺以下内容,如有违反,后果自行承担。    

1.近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2.所有申报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4

  2023年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型家政企业做专做精做深,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支持对象

  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厦门可参照执行)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政企业和组织。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发生(以凭证日期为准)的项目及各类费用。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引导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规范员工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家政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接支付劳动报酬,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增加50人,叠加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家政企业与灵活就业家政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代发劳动报酬,自主建立工会组织加强管理服务,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个家政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家政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家政企业主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购买商业保险、使用规范合同、注重纠纷化解,打造诚信家政企业。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组织家政服务员健康体检、购买商业保险、使用规范合同和投诉纠纷化解率达80%上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获得省级家政行业协会授予的诚信家政企业前10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借助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家政”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并行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员工制家政企业,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家政服务总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且家政服务总销售额超过6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且家政服务总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家政企业大力开展家政进社区、家政兴农等工作,各地可出台政策予以进一步奖励。

  (四)支持家政企业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对当年新增考取人社部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与奖励,分别给予初级200元/人、中级300元/人、高级500元/人的获证奖励(地市已奖励的不重复申报),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奖励实施居家上门服务证、制定服务标准的企业。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不少于50人),持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总人数达到员工总数80%,且团队或员工当年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条件

  1.近三年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积极配合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等。

  五、申报材料

  申报格式:申报材料封面应注明“2023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具体名称、申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目录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基本材料:(1)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达到或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2)《2023年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复印件。

  依申报项目不同,家政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基本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相应的项目材料:

  1.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奖励。家政企业与家政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员工工资支付流水凭证(连续3个月)复印件;家政企业为家政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凭证复印件(员工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可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家政企业和家政员工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证明(截图);建立企业工会组织的批复文件及人员名单。

  2.支持家政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家政企业主动开展健康体检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的保单及发票复印件、使用规范合同样本和承诺书、消费者投诉件处理明细单和承诺书。

  3.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奖励。家政企业在自有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的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家政企业家政服务总销售额相关凭证及专项审计报告。

  4.支持家政企业加强人员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员工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当年企业新增考取人社部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名单、证书编号及承诺书;企业团队或员工当年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证书。

  六、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家政企业申报,对家政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3年9月1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家政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1份。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将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

  七、工作要求

  (一)获得补助或奖励的家政企业和家政员工相关信息均须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经商务部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同一个家政员只能由一家公司申报补助或奖励。

  (二)同一个项目已获得中央家政服务业专项资金或省级其他专项资金补助不得重复申报;省级支持的项目如与地市支持政策内容基本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不重复补助;同一家企业享受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各项奖励补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各项目资金均拨付到家政企业。

  联系人:省商务厅苏克往,电话:0591-87815631

 

  附件5

  2023年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总部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的服务进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国际运输服务、旅游、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教育、法律、会计、广告、展会、公关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服务、来料加工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分销服务等服务进出口,以及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自然人移动等方式实现的对外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

  (二)提升服务贸易各行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园区、平台、团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及时报送各类相关商务统计报表(含调查问卷)。

  (三)除特别注明外,申请资助的项目期间及各类收支、费用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以凭证日期为准)。

  (四)对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补助。

  三、支持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简称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福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支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重点服务领域出口。对“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审核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执行额给予贴息支持。

  (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合作。对服务贸易企业通过海外投资、项目合作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补助。

  (四)国际认证。对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宣传等给予补助。

  联系人:省商务厅肖建,联系电话:0591- 87270261

  (邮箱地址:xjg@swt.fujian.gov.cn )

 

  附件6

  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

单位全称

(不能为空)

项目名称

(不能为空)

支持金额(元)

(仅支持数字)

统一信用代码

(仅支持数字和字母)

组织代码

(仅支持数字和字母)

海关编码

(仅支持数字和字母和"-")

单位性质

(进出口经营企业、无进出口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

所属省级

(各地市、省本级)

所属地市

(九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所属区县

(不能为空)

开户银行

(不能为空)

银行账号

(不能为空)

                       
                       

填写规则:所有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和组织代码”必须二选一填写;

          若单位性质为“进出口经营企业”,则海关编码必须填写;

          除统一信用代码、组织代码、海关编码外,其他项都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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