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701-2025-00012 文号 闽商务函〔2025〕14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5-04-22
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FJ00121-0701-2025-00012
文号 闽商务函〔2025〕14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5-04-22
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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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希明代表:

  《关于允许企业不用审批可内部设立非经营性加油设施的建议》(第1530号)由我厅会同省应急厅办理。感谢您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企业内设加油站设立采用报备机制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是指“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用量大,在本企业经营地址范围内设立,为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点”。2020年,省委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6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其中明确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报备机制。

  根据省委编办文件要求,目前我省各地建立了企业内设加油站报备制度,并非审批制度;和湖北省政策一样,我省企业建立内设加油站也不要求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您的建议指出的福州、莆田、泉州等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企业内设加油站报备办法均在各地政府网站公布,做到了公开透明。同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内设加油站存在的问题,均及时反馈企业,并将信息与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享。

  二、我省企业内设加油站报备要求

  各地在确保“内设加油站属于企业自储自用”“不得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在报备工作上均遵循了便利企业的原则。比如,您关注的企业月用油量门槛的要求,《福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企业月平均用油量原则上不低于10吨,若为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临时设置的内设加油站(点)不受此条限制”,《莆田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告管理工作方案》对企业内设加油站月用油量要求为“不低于20吨”,《泉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对企业内设加油站月用油量不设要求,均符合您提出的对设立企业内设加油站不设高门槛的要求。在企业提交的报备材料方面,正如您建议的,各地均未要求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在落实设计规范、环保要求、消防安全、油品质量等国家规定前提下,主要是强调企业责任主体的落实,包括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规范管理承诺书、企业自建油品进出管理台账、设立24小时视频监控等。 

  三、下一步工作

  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强化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管,加大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力度,推动企业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我厅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成品油流通领域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企业内设加油站报备(报告)渠道,加强对企业内设加油站的安全指导和信息共享,帮助用油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规范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杭  东 

  联 系 人:郭立强

  联系电话:0591-87270216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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