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6-00034 文号 闽商务规〔2026〕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6-07-21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FJ00121-0502-2026-00034
文号 闽商务规〔2026〕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6-07-21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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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要求,结合福建产业优势和居民消费需求,新增开展智能家居购新补贴活动,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要求,立足福建产业优势和居民消费需求,新增开展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参加智能家居产品(含智能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品类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品类。由省级统筹,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统一补贴品类,线上线下补贴政策一致。补贴产品均须具有国标13位商品条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能效水效标准。首批共5类补贴产品:

1.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

2.智能健身设备(跑步机、椭圆机);

3.智能按摩椅;

4.智能清洁机器人(智能扫地机、洗地机、擦窗机器人);

5.呼吸机。

后续将结合活动开展情况和市场消费需求,经向商务部报备后,有序扩围补贴品类。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购买第1至4类产品的,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购买第5类产品(呼吸机属于智能适老化家居产品)的,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20%,每人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收货地址。各地要按照属地实施原则,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智能家居产品购新,线上线下商品收货地址应限制在福建省内。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流程

第五条 服务机构。公开征选确定“2026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机构,建设“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接商务部“消费品以旧换新地方自主品类补贴数据监测平台”。

第六条 补贴产品。全省建立省级统一的智能家居产品数据库,实行补贴产品入库准入管理,未纳入产品库的产品不适用本细则补贴政策。申报主体申请产品入库时,应确保产品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并承诺入库产品具备对应品类规定的智能家居功能。

第七条 补贴方式。个人消费者在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实名认证,领取消费补贴资格。在线上、线下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在支付环节按补贴标准享受“立购立减”。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保持一致。每个消费者每类补贴产品仅可领取1张补贴券,每张补贴券仅限核销1件补贴产品,每件补贴产品须对应独立订单,严禁拆单和合并购买。

第八条 发货时间。参与商家应抓紧完成产品送货交付,完成送货上门或消费者自提产品后视为交易完成,最迟不得超过2027年1月15日。

第九条 发票要求。享受补贴产品必须开具省内销售发票。产品开票金额应扣除各类企业优惠,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与补贴资格申领人一致。做到“一件一票”,单张发票对应单件补贴产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以及产品名称、型号等必要信息。发票应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尽快开具,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

第十条 退货处理。参与商家要建立退换货台账。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格退回消费者;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退货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当地财政指定账户。

第四章 参与商家管理

第十一条 智能家居产品购新销售经营主体自愿向各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要合理确定、及时公布参与活动的商家名单,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细化参与商家基本条件,组织征集、遴选确定符合资质的商家。依托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商家报名申请等工作,对具体事项提出材料清单、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审核程序等要求。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参与商家管理,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或拒不配合商务等相关部门开展核查等工作情节严重的,或存在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性质恶劣的经营行为,不予参加2026年补贴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商家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收支账目清晰,具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具有进销存管理,能按要求提供补贴实施期间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五条 参与商家须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先涨价后补贴”、套取补贴资金的参与商家,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参与商家要及时向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拆分发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参与商家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通过增加农村地区参与商家数量、引导线上平台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第五章 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件要求,补贴资金来源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央地共担。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各地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及兑付计划,注重“时序性”和“均衡性”原则,按月均衡使用,平稳有序实施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地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强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简化补贴流程。各地要以便民、惠民为宗旨,减少非必要审批层级和环节,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力量,提高审核质效。在做好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各地要明确从审核通过到资金拨付的时限要求,及时高效兑付补贴优惠。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减轻参与商家的垫资压力,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及时全部完成兑付。

第二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资金风险防控举措,压实第三方审核机构责任,充分用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落实线上监测预警、线下实地核查、消费者回访等措施,加强对虚假交易、内部串货刷单、同一收货地址大量接受补贴产品、退货不退补等异常订单的监测预警与核查处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资金清算。2026年活动期结束后,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结算、清算工作,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收回。

第六章 强化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举措,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商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放大政策效应;督促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消费补贴券发放核销、统计汇总、审核拨付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两新”政策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补贴政策信息,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好“政策+活动”协同作用,充分利用“全闽乐购”等活动载体,举办“家居焕新消费季”等各类促消费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个人消费者自2026年6月18日以来购买智能家居补贴产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补贴。各地具体活动实施时间以本地通知为准。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厦门市可结合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参照执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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