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J00121-0202-2024-00031 | 文号 | 闽商务规〔2024〕11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公告 |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公告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21-0202-2024-00031 | ||
| 文号 | 闽商务规〔2024〕11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公告 |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政策的公告 |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经福建省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研究,现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及汽车置换更新的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置换更新的乘用车新车,取消《实施方案》中须在省内上牌的要求;取消《实施细则》中须在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要求,即: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开展汽车置换更新活动,购买的乘用车新车,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不限注册登记地。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