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1-0800-2024-00021 文号 闽商务规〔2024〕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4-09-12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1-0800-2024-00021
文号 闽商务规〔2024〕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4-09-12
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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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力支持各地发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厦门市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9号)中的《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力支持各地发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和对象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发放活动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福建省内消费并在省内开具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包含: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细化补贴的具体品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因地制宜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经前期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2024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福建银联”)。由福建银联牵头搭建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对接商务部数据验核系统,以实现“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仅补贴1件”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细化补贴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对接福建银联,细化补贴流程,明确补贴产品,督促福建银联指导参与商家将活动商品品类及能效等级等信息录入系统,做好补贴发放安排。 

  第七条  确定参与商家。家电销售经营主体自愿向各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风险可控”原则确定参与商家。各地应积极引入消费者常用的线上家电平台,扩大线下商家参与面,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并尽可能覆盖城乡,便利消费者,提高消费体验。参与平台及商家名单由各地商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福建银联平台实名认证,领取补贴资格,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在支付环节享受补贴;享受补贴产品必须开具发票。 

  第九条  参与活动的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上门送新并收旧”服务。商家应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活动期间,参与商家需按月向商务部门报送家电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废旧家电回收数量。 

  第十条  退货处理。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退货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当地财政指定账户。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行央地共担。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2024年已下达的省级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直接调剂为本次补贴的省级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另行结算安排。 

  第十二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结算。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资金结算具体方式,若采取“商家先行垫资”的结算方式,应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参与商家垫资压力。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细化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推进实施,优化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流程,督促指导地市用好用足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落实地方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换新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压实平台责任。福建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资格核验、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对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压实参与商家责任。参与商家要向各地商务部门出具承诺书,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得增设享受补贴政策不合理的附加条件;保留全流程交易数据,主动接受审计、巡查监督。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不遵守活动规则等行为,一经查实,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该商家参与此次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及我省其他相关促消费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跨地区大量重复购买等),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商务部门要设置并公布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家电企业进入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并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9号)中的《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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