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福建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第37次厅务(扩大)会议(〔2025〕58号)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办法》开展市、县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评选和管理工作,构建省市县梯度培育体系。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建设“外贸强省”,推进外贸综合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一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我省外贸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享有本办法各项支持措施的省级外综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机构设置健全,拥有外贸专业化服务团队,能与进行委托的客户依法合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少于10人,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三)拥有包括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规范的名称,能够在网络上进行搜索,界面能够与客户进行信息交互,支持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业务环节数据的存储和查询,具有详细的外贸综合服务知识和相关政策介绍与宣传。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并已产生一定效应;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具体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能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五)服务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六)服务中小微企业50家及以上;
(七)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近一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而被下调信用级别等情况。
第三章 评选材料
第四条 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概况简介、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模式、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主要功能与运行情况介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服务情况等。
(三)企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专业化外贸团队相关员工清单、人员资质证书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他业务能力介绍等。
(四)企业服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清单(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进出口商品类别、进出口额,如服务的企业有海关代码应提供海关代码),与服务客户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至少提供 10 家,其余企业合同保留备查)。
(五)外综服企业提供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流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六)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税、汇等监管评级情况及佐证材料,企业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佐证材料。
(七)申报企业出具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八)其他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以下程序予以认定:
(一)申报。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将材料排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扫描成电子版(刻录光盘)。
(二)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正式行文推荐,阐述推荐原因。推荐上报材料(含电子版)按申报通知要求时限内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
(三)组织评审。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部门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四)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名单发布。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福建省商务厅公布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
第五章 鼓励外综服企业提升服务能力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一站式”外贸全流程服务。
(一)备案:代办各类进出口相关资质,包括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办理电子口岸 IC 卡,报检及原产地证备案,特殊资质备案等;
(二)报关:报关单填制,预归类,交单,手册,建立电子台账,边角料核销,查验,放行,免表等;
(三)报检: 出检验检疫证书,换单,3C 认证,熏蒸,查验,报检,制单等;
(四)物流: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分拨,包装,配送,快递,公共智慧物流(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解决方案等;
(五)仓储:提供冷库、边境仓、海外仓、保税仓等;
(六)退税:代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七)结算: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外汇账户,审单审证,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到银行交单;
(八)保险:申请信保,信保备案注册,申请额度,代缴保费,协助调研等;货运保险中的投保,缮制保单,出险报案,索赔等;
(九)融资:协助向金融部门、银行办理各类融资贷款;为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十)培训:大型培训和小范围业务沙龙和专题业务讲座等;
(十一)咨询:包括各类业务咨询和政策咨询解读,市场开拓方法与技巧咨询,以及应企业要求上门答疑等;
(十二)政策宣贯:宣传落实系列惠企政策;做好政策解读运用;
(十三)数据运行监测:构建企业订单、客户、商品、贸易国别、贸易方式等跨境供应链数字化系统;
(十四)海外市场拓展:推动企业海外品牌推广,国际营销,组织赴海外市场考察;
(十五)展会推介:在线平台直播、办展、洽谈、产品发布,组织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推介会等;
(十六)翻译:包括现场翻译,资料翻译,外贸验厂,制定合同等;
(十七)法律:帮助企业应对解决国际法律纠纷;
(十八)审证:在企业需要的时候,帮助企业审核信用证,保证信用证条款能够执行;
(十九)制单:帮助企业缮制进出口要求的各项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备货单等;
(二十)认证:协助生产企业办理验厂认证以及其他国际认证;
(二十一)外贸代理:以代理的形式帮助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二十二) 其他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我省对外贸易主体培育工作。
(一)积极对接各设区市商务部门,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侨商集采集聚区等设置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体系,派驻具备外贸实操能力和报关资质的人员提供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和免费咨询指导。
(二)推动企业自营进出口,对接有意向但还未开展外贸的优质企业以及曾有进出口但归零的企业,帮助企业外贸“破零”,力争孵化一批成长性强的外贸企业,壮大我省外贸主体规模。
(三)建立“银行+信保+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机制,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扩大服务主体数量。
相关企业有开展以上服务,可在申报材料中明确。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通关便利措施。对经通过评审的省级外综服企业,提供海关 AEO 企业申请辅导。对已获得海关 AEO 企业的外综服企业,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加强关企合作,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指导企业规范办理进出口海关业务,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验放模式,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第九条 税务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申办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对外综服企业服务的我省各类生产企业,及时跟踪辅导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工作,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积极辅导符合一类出口企业管理评定标准的外综服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评定一类出口企业。为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第十条 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措施。支持外综服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办理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跨境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算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支持信用好、有需求的外综服企业享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等已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便利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外综服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外综服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和专业服务,丰富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赋能,拓展线上服务渠道,为外综服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融资服务。对外综服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信用保险支持措施。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结合企业投保业务情况量身定制承保方案,为外综服企业的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提供服务,指导外综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虚假贸易等的风险预警。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综服企业线上对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投保成本。支持外综服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各类风险预警信息,为外综服企业提供资信调查、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财政支持措施。统筹中央外经贸资金、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依规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经通过评审的省级外综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外综服企业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延伸境外服务功能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章 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综服企业的培育及监管工作,建立联络工作机制,专人专岗对接,加强部门间协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合力。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及时互相通报外综服企业涉及信用等级下调等违法违规行为。适度、有序向外综服企业开放相关企业诚信度信息,降低外综服企业的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风险控制成效。
第十六条 福建省级外综服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业务开展按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有关职责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章 复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福建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外汇管理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信保福建分公司等部门定期对省级外综服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保留原称号;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在评选中的企业取消申报福建省外综服企业资格,已经获得称号的企业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瞒、骗取相关资质,后经查出的;
(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被要求移除名单的;
(四)发生未实际履行约定的综合服务行为、代办退税业务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
(五)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其他需暂停或撤销其称号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福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福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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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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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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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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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职务 |
手机、传真、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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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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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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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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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企业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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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金额 |
银行授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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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人) |
其中: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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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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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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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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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情况,包括建立时间、已实现的主要功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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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或授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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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税务 |
外汇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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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相关部门的评级是否发生变化,如有,请注明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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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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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或个体商户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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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生产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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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或个体商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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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代理出口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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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
20XX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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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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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 |
同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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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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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 |
同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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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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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 |
同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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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流程简介及特色优势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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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及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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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补充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注册商标、知识产权、品牌、高新技术、各项荣誉、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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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福建省商务厅: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福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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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