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
现将修订的《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切实发挥生猪储备应急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猪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分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
第三条 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做到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条 省商务厅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部门)或通过政府采购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操作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现场核验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是经省商务厅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具体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生猪养殖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或省政府要求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研究提出储备收储或投放计划等。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的资质,确定生猪储备操作单位,下达生猪储备计划和动用通知,监督检查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生猪储备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核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会同省商务厅核定下拨补助资金。
第九条 操作单位负责储备生猪日常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生猪入储及动用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台账建设,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补助资金申领报告。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入储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相关信息。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工作,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推荐承储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生猪储备计划。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承储企业实行条件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储基地场在福建省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安全责任;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四)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和质量控制能力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承储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 10384-2013)关于活猪储备基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具有全年存栏能繁母猪在1000头以上;基地场应符合有关资质标准,60公斤以上育肥猪不少于2000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采用“后备承储企业库+企业定期轮换”模式确定。符合承储企业资格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经各地商务部门初审、省商务厅复核后列入后备承储企业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由各地商务部门从后备承储企业库中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组织现场核验后,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生猪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储备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年轮换。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我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规定,省商务厅向操作单位、各地商务部门和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3万头生猪储备计划。
临时储备按照我省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栏储备生猪应达到60公斤以上。临时储备计划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生猪入储计划,未经省商务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商务厅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并可在其他承储企业中调剂储备任务。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八条 生猪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应有专栏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各地商务部门,操作单位和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各地商务部门,操作单位和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用储备生猪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按照省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储备投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储备投放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应及时向操作单位、各地商务部门、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投放任务,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投放任务,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商务厅。调出地商务部门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生猪投放任务。调入地商务部门负责落实接受储备生猪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投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按承储企业所在地当时生猪收购价格确定。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生猪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储备生猪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规定储备期限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两次(间隔时间应大于4个月)质量检测,主要检测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生猪尿液等样品,重点检测饲料中的砷、镉、汞、铅、铬、氯霉素、黄曲霉素B1,生猪尿液中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含量是否超出标准,并于检测后次月5日前向操作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承储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书作为储备生猪质量抽查依据,省商务厅可视情况组织对储备生猪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头每年112元的标准执行。补助资金须调整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商务厅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财政法规安排拨付补助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十条 操作单位应在年度储备任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下拨补助资金。
省商务厅收到操作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后,根据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间存栏商品猪数量结构、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生猪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生猪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病死生猪及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及产地检疫记录表。省商务厅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监控。
第三十二条 生猪储备实行月报制度。操作单位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个月数据并编制《省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报送省商务厅。
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生猪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生猪储备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商务厅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商务厅可以取消其承储企业资质,并追回其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猪承储企业资质审定及生猪入储、在栏、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商务市场〔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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