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商务市场〔2017〕41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的《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7年6月9日

  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级生猪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切实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闽政〔2010〕34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做到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 操作单位是受省商务厅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储备生猪的入储、更新轮换、动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储企业是经省商务厅条件审查后确定的、具体负责生猪储备在栏管理工作的生猪养殖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的资格,确定生猪储备操作单位,下达生猪储备计划、出栏计划和动用通知,监督检查生猪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生猪储备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生猪储备操作经费和检测经费的预算编制以及补助资金的核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批复省商务厅,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操作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生猪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做好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和台账建设,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生猪计划建议和补助资金申领报告。

  操作单位负责依法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对储备生猪的质量安全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生猪储备入储和轮换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相关信息,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补助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工作,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推荐承储企业并向省商务厅申请条件审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落实生猪储备计划。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对承储企业实行条件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生猪养殖企业;

  (二)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 10384-2013)关于活猪储备基地各项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的承储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根据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生猪储备承储企业及其储备数量。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闽政〔2010〕34 号)规定,省商务厅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商务部门和承储企业下达每年度三批次、每批2万头生猪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栏储备生猪结构应达到30公斤至60公斤(不含)生猪占30%以上,60公斤至85公斤(不含)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30%以上。 

  第十五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商务厅核定的合同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生猪储备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标准为每年每头生猪10元。

  前款规定的保证金应当自承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

  承储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级国库。承储企业完成年度储备任务后,操作单位应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未经省商务厅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商务厅调整计划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生猪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达临时增加储备计划。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储备生猪饲养专栏应有专栏标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每年储备三批次,每批储存4个月,并按计划轮换出栏。

  第二十四条 储备生猪按计划轮换出栏后,承储企业应及时、保质、等量轮换入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操作单位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生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生猪出栏由操作单位组织承储企业根据生猪储备出栏计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生猪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应及时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商务部门、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动用计划,操作单位应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落实储备生猪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调出地设区市商务部门应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生猪动用计划。调入地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落实接受储备生猪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接货和支付货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按承储企业所在地当时生猪收购价格确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生猪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批检测一次的方式,在每批储备生猪轮换出栏前完成,由操作单位选定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主要检测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测定、尿液检查等,重点检测饲料中的砷、镉、氯霉素,尿液中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磺胺类、已烯雌酚等含量是否超过标准或被检出。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向操作单位出具检测报告书,同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承储企业。省商务厅可视情况对储备生猪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 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生产补助和利息补助。生产补助按下达的储备计划每批每头30元的标准,利息补助按每头500元贷款额度、4个月期限、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助资金须调整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财政法规安排拨付补助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在每年三批次储备任务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下拨补助资金。

  省商务厅收到操作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后,应于30日内根据国库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间存栏商品猪数量结构、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补助,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生猪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生猪入库存栏及结构数量、免疫防疫情况记录表、病死生猪及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出栏及产地检疫记录表。省商务厅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

  第三十七条 生猪储备应实行月报制度。操作单位每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汇总编制《省生猪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表》,并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生猪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企业执行生猪储备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处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商务厅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商务厅可以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并追回其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