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商务服务业〔2014〕12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加快发展传统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提升文化贸易在我省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18日

  附: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要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提升文化贸易在我省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开展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办法参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类别和标准,并根据福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放宽、突出重点,鼓励出口、推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认定的重点培育文化出口企业,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文化出口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及出口实绩标准。

  第四条认定工作由福建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共同制定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经认定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由认定部门共同颁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二章 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和服务内容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三)企业管理规范并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相应的出口实绩条件;

  第七条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出口实绩标准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02.电子书出口:出版单位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说明: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

  说明: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5种。

  说明: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说明: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说明: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营销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年服务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高。

  说明: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电影、电视: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电影、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影、电视的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1.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和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工程承包和设计等服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2.演艺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说明: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3.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说明: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4.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艺术品设计创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5万美元以上,艺术品经营销售年出口1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5.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创意设计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说明: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年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17.游戏: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说明: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18.动漫:年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2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说明: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19.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年营业额20万美元以上,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0.网络文化服务: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说明: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1.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和生产经营: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说明: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印刷材料、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2.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金额20万美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说明: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23.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

  说明:创意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视觉设计等,特别是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文化创意设计。

  24.节目模式出口:年出口金额5万美元以上;具有原创性,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5.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6.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年在10万美元以上;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审核与评定

  第八条认定方式采取文化出口企业自主申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审核通过的方式。
第九条申报认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一式五份,电子资料一份,以光盘或者U盘方式上报)

  1. 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

  2. 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出口情况及文化出口思路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文化服务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情况汇总表(加盖企业章),内容包括:外汇核销凭证号、服务内容、出口合同号、出口国别、出口日期、出口金额(美元表示),并提供出口合同、核销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5.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7.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8.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认定程序

  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文化出口企业对照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标准条件,符合认定标准的,通过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向省商务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材料审核

  1、文化出口企业按要求准备认定申请书面材料和电子资料,提交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

  2、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经贸局初审、分类汇总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在收齐文化出口企业申请材料后,整理、汇总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联合会审会议,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拟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 

  (三)认定与公布

  1、拟认定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将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文化出口企业,由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布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并颁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和已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涉及有关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侵权盗版文化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文化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对被撤销证书的文化企业,不予享受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参与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证书或牌匾,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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