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管理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流通〔2016〕3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我厅行使的“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结合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衔接时间

  请你们抓紧完成承接准备工作,从2016年1月20日起,行使本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职能。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也同时起由你们行使。我厅原对厦门市商务局的委托同时改为下放。

  二、规范审批工作

  请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拍卖企业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拍卖企业登记项目变更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能对拍卖企业数量进行总量控制。

  三、证书编码规则

  现已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证书编码保持不变,2016年1月20日起由你们批准发放《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编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管理的通知》(商建字〔2005〕6号)规定执行,其中证书编码第3位改为地区码(福州市为A、厦门B、漳州C、泉州D、三明E、莆田F、南平G、龙岩H、宁德I、平潭综合实验区J、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为K、厦门片区L、平潭片区M),第4-6位顺序号从001起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已实行“先照后证”,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完善拍卖行业监管措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到企业现场检查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企业是否有国家注册拍卖师,可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www.caa123.org.cn)逐家核查。对核查中发现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不符合开展拍卖业务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并配合当地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拍卖企业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信息报送

  督促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auc.mofcom.gov.cn)中填报相关登记信息,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月报数据,每年1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要求及时进行拍品信息、拍卖会备案、竞买人信息、成交确认书、成交结算单等信息以及年度核查情况的报送。

  联系人:张小良 联系电话:0591-87801203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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