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广交会平台作用,省商务厅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
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以下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广交会对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促进作用,助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易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交会展位管理坚持“扶优扶强、扶质扶量;公平公开、公正公示”的原则,发挥好展位对出口业绩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自主品牌、出口规模大、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参展。广交会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一般性展位管理,不含品牌展位。广交会福建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交易团”)组团工作由福建省商务厅统一负责,省交易团团长由省商务厅厅领导担任。省交易团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安排展位”,主要包括参展企业违规使用、出口额不达标被收回的展位;企业自愿退出参展交出的展位;品牌展位企业托管的一般性展位。
本规定所称“出口额最低标准”,指的是大会规定的沿海地区参展企业出口额须达到生产型企业75万美元、贸易型企业150万美元的最低标准。
本规定所称“新企业”,指的是上一届没有广交会展位的申请企业。
本规定所称“老企业”,指的是上一届广交会已有展位的申请企业。
本规定所称“自主品牌企业”,指的是“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本规定所称“核查期间”,指的是省交易团开展展位核查和调整安排工作时可掌握的海关统计的近12个月企业出口数据。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企业”,指的是:一是企业双方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持股比例达25%以上)有父子(女)、母子(女)、夫妻等亲属关系;二是企业双方属同一法人代表,或有共同股东(持有股份达25%以上);三是企业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持股比例达25%以上)。
本规定所称“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章 可安排展位的分配
第四条 展位分配规则
充分发挥广交会展位对出口业绩的导向作用,优先向出口业绩好的企业分配展位。在符合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前提下,展位安排顺序遵守申请企业自营出口额从大到小、展位数量先无后有、先少后多的原则。同等条件下,无展位的新企业和有展位的老企业,优先安排无展位的新企业;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自主品牌企业和非自主品牌企业,优先安排自主品牌企业。鼓励内销转外贸出口,支持内销转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参展。
第五条 重点支持的企业
(一)将一般性展位交省交易团托管的品牌展位企业,品牌展位重评时如未获得品牌展位,省交易团将归还其托管的全部一般性展位。
(二)对于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参展企业,在符合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且推荐的展区有可安排展位前提下,予以重点支持。重点推荐的企业展位已有4个(含)以上或尚在违规处罚期内除外。
第六条 试行“借用”办法
提高展位安排准入门槛。对核查期间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额高于75万美元、但低于300万美元,贸易型企业自营出口额高于150万美元、但低于500万美元,当届新增的参展展位按“借用”方式安排(卡车通道除外),下一届收回,按照本规定重新安排。
第七条 注重参展实效
(一)单个展区已有4个(含)以上展位的老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展位。
(二)展位安排考量老企业出口增长情况,对核查期间或当年度出口额跌幅超过50%的老企业,当届不予新增展位。
(三)为保证展位的使用效果,对近一年新成立或新开展业务的贸易型新企业,加大核查力度,对出口商品繁杂、出口数据波动大的贸易型新企业根植性加强考量,当届不予安排展位。
(四)仅有品牌展位但没有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省交易团根据企业需求展区对应产品的出口规模,统筹评估,符合条件的参照本规定安排。
(五)省交易团依据老企业申请,结合展区供需情况,统筹考虑老企业参展展区调整申请。
第三章 对参展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展位使用要求
(一)坚持展位自用。参展企业应遵守大会关于展位使用相关规定,坚持展位自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二)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展位。
(三)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参展展品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展品管理。
第九条 展位违规使用的核查和处置
(一)每届广交会期间,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发出《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通知书》。涉嫌企业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交易团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省交易团对涉嫌违规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反馈核实结果,受理有关申诉。逾期未提供材料的,省交易团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二)参展企业提供材料不够充分的,可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现场参展情况进行核实。
(三)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省交易团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收回有关展位,并从下届起连续4届对违规企业不予新增展位。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对其他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照《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出口额不达标的核查和处置
(一)参展企业在核查期间未达到大会规定的关于沿海地区参展企业出口额最低标准,认定为出口额不达标。
(二)省交易团每届开展参展企业出口额核查工作,梳理自营出口额不达标的参展企业名单,并通知参展企业。涉及出口额不达标的参展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交易团提交相关出口额证明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反馈核实结果,受理有关申诉。逾期未提供材料的,省交易团按出口额不达标处理。
(三)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提交的出口额证明材料开展审核,对经审核出口额达标的,予以保留展位。个别展区需求相对不紧张的,经省交易团研究并报批审定,按照有需求新老企业出口额排序适当降低标准。
(四)经省交易团核查,对有2个及以上展位的老企业在核查期间出口额不达标的,收回1个展位。对只有1个展位的老企业,自不达标当届起给予2届的缓冲期。所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认为老企业仍有出口发展潜力、希望支持参展的,经省交易团研究并报批审定,可适当延长1届。对因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导致出口额明显下降的老企业,经省交易团研究并程序报批,给予适当缓冲期。
(五)对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支持参展的自主品牌企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出口发展潜力的新老企业,暂未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可给予适当参展培育期。
第十一条 加强动态管理
优先向出口业绩好的企业分配展位,加强动态管理,促进优进劣汰。对自营出口额虽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但展位数多、展位平均出口额低的老企业,以及展位数多、近24个月出口规模出现较大幅度滑坡致使其展位平均自营出口额大幅下降的老企业,省交易团逐步收回展位。
第十二条 参展企业主动配合交易团管理工作
(一)省交易团对参展企业工作配合情况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对参展企业参加预备会、配合管理(证件、人员、展品、现场安保等)、按规定布展、做好问卷调查、做好成交统计、遵守展位绿色特装和标准展位改装规定等参展配合情况,列入台账管理。参展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展位费,逾期不缴费或不足额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展,省交易团收回企业展位。
(二)参展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省交易团有权收回所有展位并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6届的参展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交会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参展企业退展和展位托管
(一)参展企业确定分配展位后,申请退展的,应在当届广交会开展前30日提供书面退展申请报告。
(二)参展企业因特殊原因,当届无法参加广交会,提供书面说明报告、明确无法参展理由,省交易团可临时收回托管,但参展企业需在开展前30日提出托管申请,否则按退展处理。对于展位已托管两届后,参展企业仍无法正常参展的,省交易团收回展位。拥有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一般性展位交由省交易团托管的,不受此限制。
(三)对临时收回的展位,省交易团按照本规定递补安排。
第十四条 参展企业转移展位
属于特定关系企业展位转移和原企业重组后出口业务由新企业承接的,由原参展企业(实际拥有当届参展展位)提交报告,且转入企业出口额需达到“生产型75万美元、贸易型150万美元”,提供企业间有效关系证明,并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由省交易团报批审定。原参展企业需提供书面报告声明不再申请广交会展位。原参展企业未书面提出展位转移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等影响,广交会组展方式发生变化,本规定上述条款在当届执行有调整的,当届报厅务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省交易团成立展位安排审核小组,对可安排展位的分配方案审核后报厅务会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参展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本规定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外贸处负责。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管理规定(试行)》(闽商务〔201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