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职能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建设〔2016〕2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商务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3号),决定将应属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的职能下放给你们。现就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权责

  本次从省商务厅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下放后,各承接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服务与管理责任。

  二、夯实工作基础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各承接主体应及时指定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参照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期限、联系方式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报备。

  (二)组织学习政策。负责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的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是: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2.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3.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三、做好工作衔接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对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的,一律由企业所在地各承接主体受理、备案。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和通知传送期间转报的企业申请,若省商务厅未受理,将退回由各承接主体直接受理、备案。

  四、依法依规备案

  1.各承接主体要加强与当地国税等部门沟通,共同按照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告知企业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系统上登记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不代表已经备案通过,还需提供纸质材料,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上网比对审核、点击备案后,方属确认备案。

  3.各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简政放权、优化政府服务的要求,规范备案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流程。

  附件:1.办事指南

  2.工作流程指引

  3.各地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1

  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办理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16﹞120号)

办理条件

1.设立二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场地,场地规模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城市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必须严格遵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http://qcscjss.mofcom.gov.cn/car)进行在线申报,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成纸质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3.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提交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或出具的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所在地尚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提交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或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人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备案材料,向市商务局提交纸质备案材料;市商务局网上比对、纸质审核,告知申请人备案结果。

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提交的材料齐全,商务部门正式受理算起)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关

 

责任部门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

 

备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公共服务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供各地参考。

  附件2

  工作流程指引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备案材料,向市商务局提交纸质备案材料:1.备案登记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商务局审核

  1.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由所在市商务局确认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所在地尚未制定(修编)商业网点规划的,提交所在市商务局确认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

  2.经办工作人员用市商务局账号(附件3)登录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的比对。若网上材料和纸质材料比对不一致,请申请人重新填报;若比对一致,并确认申请材料齐全,报上一级领导复核,通过网上管理系统予以备案。

  三、告知结果

  将予以备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附件3

  各地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

地区

用户名

初始密码

福州市

福州市

smjltc

厦门市

xiamen2

123

泉州市

泉州市

22276151

漳州市

漳州市

2026215

莆田市

莆田市

123

龙岩市

龙岩市

329321279

三明市

三明市

123

南平市

南平市

123

宁德市

宁德市

5930011

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

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

Pt123456

  备注:请各地收文后修改初始密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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