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商务贸产〔2015〕12号

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江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要求,要加快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是指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汽车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认定

  (一)试点企业条件

  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所在地片区管委会备案。

  3.信誉良好,具有采购、销售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

  4.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二)试点企业认定及所须材料

  企业向所在片区管委会提交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经所属片区管委会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福建省或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试点企业认定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具体材料如下: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

  2.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6.包含依法履行汽车召回、质量保障、售后三包、风险警示义务以及对应违约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格式文本;

  7.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二、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福建省或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三、试点企业责任与退出

  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汽车召回、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须向消费者提供解决售后服务问题的承诺书并履行告知义务;进口应以福建口岸为主。

  试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定后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片区管委会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上报福建省或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四、整车进口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各片区管委会要大力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服务功能与模式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条件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及验收工作规范》,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

  五、部门职责分工

  商务、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便捷做好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各片区管委会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及退出工作;配合工商、

  检验检疫部门督促试点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包括三包在内的售后

  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

  福建省、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企业向商务部报备和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

  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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