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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7-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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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明确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与同时废止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公告”)相比,增加了哪些福利呢?请往下看!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划重点:由旧公告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表述成新公告的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

  (二)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

  划重点:由旧公告的三个月内放宽到新公告的六个月内。

  (三)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划重点:由旧公告的三个月后放宽到新公告的六个月后,但期限也收缩在新公告的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不能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红利;漏缴、少缴税款比例和金额也相应提高,分别由旧公告的10%、50万元提高到新公告的30%、100万元。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划重点:税款滞纳金减免不是自动减免哦。需要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申请,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划重点:新公告明确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主动披露。

  (六)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划重点:增加了受理主动披露的海关单位,咱们办事更加方便啦。

  注意事项

  新公告虽然给企业释放了更多政策红利,但广大企业朋友们在使用这一新政策时,需要注意:

  (一)新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旧公告同时废止。新公告有效期有时间限制,请各位重点关注。

  (二)本公告主动披露是针对涉税违规行为量身定做的。涉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果不影响税款征收,不按照新公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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