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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5-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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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流通发〔2011〕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流通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缓解我国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流通服务业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全社会绿色消费模式仍未形成,零售和物流企业能耗支出比重依然较大,过度包装现象时有发生,餐饮业浪费污染问题严重。再生资源回收、散装水泥推广等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流通服务业发展方式,开展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建立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充分发挥作用的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水平。 

   (二)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形成流通服务 

业节能减排政策促进体系;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流通服务业广泛运用,培育一批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十二五”期间,争取在全国建成一大批节能型商场、超市和绿色饭店;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为实现“十二五”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等耗能系统设施改造;重点推动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严格控制商业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进一步做好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和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包装,引导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通过完善规章标准、督导检查、多种形式宣传等途径,扎实推进“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 

    (三)积极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坚持多种渠道回收和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试点建设一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产业园区,提高主要废旧商品品种回收率。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达标升级,提高企业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 

    (四)推进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鼓励企业节水节电,降低能耗。指导餐饮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等一次性用品。严禁餐饮企业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分类回收和集中处理,探索餐厨垃圾和“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行业广泛采用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降低水、电消耗。 

    (五)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大力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抓好农村散装水泥试点和示范项目,积极推进“散装水泥下乡”。加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减少粉尘排放,合理利用资源。加快完善散装水泥综合配套体系。 

    (六)加快发展低碳物流。积极构建高效便捷的现代物流网络。大力推进物流模式创新,提高物流的组织化程度,减少运输车辆空驶率。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实行城市共同配送和集中配送,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节能环保型物流设施和装备,降低物流能耗。 

    (七)积极促进绿色消费。充分发挥流通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作用,引导制造企业生产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限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商品进入市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鼓励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鼓励消费小排量等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老旧汽车、黄标车。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政策支持,指导和推动流通服务业企业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二)制订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将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提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各项工作。 

  (三)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和能耗指标体系。组织制订流通服务业节能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与规范。逐步建立流通服务业能耗统计、监测和分析指标体系,开展企业能耗评价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渠道,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核心,以倡导绿色经营、绿色消费等为内容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节能减排标准制订、统计分析等工作,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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