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5-16 17:16
相关文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  

  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对引导和扩大城乡居民消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将扩大消费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现就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把握“十二五”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以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为手段,以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为重点,以政策法规、标准、规划为保障,逐步建立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处理好扩大消费规模和优化消费结构的关系,实现消费又好又快发展;处理好不同收入群体消费之间的关系,实现消费多层次发展;处理好扩大消费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实现消费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2万亿元,年均增长15%;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超过8.6万亿元,年均增长15%;网络零售额突破2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最终消费35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约13%,最终消费率达到50%,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商务领域扩大消费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实施国内贸易“十二五”发展规划,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安全、利产惠民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促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热点消费、循环消费和安全消费。  

  (四)大力促进便利消费。  

  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主体,村级为基础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做大做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加强乡村连锁店信息化改造和配送中心建设。探索完善一网多用功能,增加医药、电信、邮政、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乡镇商贸服务中心,提升农村集贸市场发展水平。  

  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社区服务网点,形成多元化的“便民服务商圈”。依托企业组织和社区服务平台发展社区商业中心,配套建设和升级改造家政服务点、便利店、菜店、早餐店、药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生活必备业态。在新兴城镇、大型居民区,规划建设集家政、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便民设施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培育新型消费模式。促进网络购物、电话购物、手机购物、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规范发展。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建立网上销售平台,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折扣店、奥特莱斯等业态,增加国内市场供应。引导商业网点普及刷卡设备,促进刷卡消费。支持零售企业与银行、保险、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开发新型信用销售门类,促进信用消费发展。大力发展租赁消费,开发建设汽车租赁网系统,推进汽车租赁市场发展。  

  (五)大力促进实惠消费。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鼓励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延伸,推进特许加盟等连锁方式发展,提高流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流通成本。支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大型配送中心为主体,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强商贸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冷链、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易和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多式联运,形成高效低耗的现代物流体系。  

  促进产销直接对接。加强商贸流通与相关产业对接合作,促进产业融合。继续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餐对接”等模式,减少流通环节,促进订单农业发展,形成稳定的产销链条。依托大型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产区集配中心和销区配送中心建设,打造集收购、分拣、预冷、包装、信息、检测、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产销平台。大力推进“工商对接”,引导零售商和供货方建立战略联盟,促进中高档百货店扩大中国知名品牌销售,发展商业自有品牌,提高直供直销比重。  

  (六)大力促进热点消费。  

  培育商品消费热点。继续巩固汽车、家电、家居用品、消费电子等热点商品消费,支持向新能源、新材料、高科技方向发展。配合国家保障型住房建设,扩大环保建材、节能家电、节水洁具、清洁能源等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型商品消费。科学引导金银珠宝、高档家具、收藏品等投资保值类商品消费。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特别是丝绸、陶瓷等具有民族特色和传统文化的商品消费。  

  培育服务消费热点。规范促进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文化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新型消费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汽车宿营地、游艇码头、加油、加气、充电站等设施。推动商业与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园、艺术街区、国际品牌街、酒吧餐饮街等发展。  

  (七)大力促进循环消费。  

  完善循环流通网络。加快完善收旧售新、旧货流通、废旧回收等循环流通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推动建立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旧货市场和二手设备、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培育汽车和废旧电子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建立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提升回收利用水平。  

  推进商业节能减排。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行业,大力推广节电、节水、环保技术的应用。制定和实施内贸节能减排标准,培育一批节能环保商店、绿色市场、绿色饭店、绿色园区示范企业。鼓励开展绿色采购,扩大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型商品销售。继续抑制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等行为,限制塑料购物袋使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消费进社区”活动,大力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科学消费理念,减少一次性消费、过度消费、掠夺式消费等不科学的消费现象。加强市场监测与预测预警分析,科学引导消费发展趋势,做好绿色循环、可持续消费的宣传推广工作。  

  (八)大力促进安全消费。  

  完善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追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以肉类、蔬菜、酒类等商品为重点,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流通追溯体系,加强与种植、养殖环节的信息衔接,逐步建立全过程追溯体系。按照统一标准,支持产销一体化企业打造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全产业链追溯模式,并鼓励一批大型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建立追溯系统,完善追溯网络。  

  加强商务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共享和应用。加强企业商务信用分类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行为信用档案,形成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约束机制。制定信用评估、商业保理、履约担保等行业规范,推动信用认证和评价,提高信用水平。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发卡行为。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平台,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强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拍卖、典当、租赁、直销等行业管理,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保障措施  

  (九)加大财政支持。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着眼于推进现代流通发展,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扩大城乡居民消费,突出惠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性项目、绿色环保项目等支持重点,优化支持结构,完善支持方式,推动提升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综合发展水平。  

  (十)改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仓单、存货、保单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等金融产品,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消费信贷产品和管理模式创新,支持扩大农村消费。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拓宽商业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引导经营者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刷卡消费。  

  (十一)落实税费政策。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规定精神,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二)开展促销活动。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当地消费特点,合理安排年度促销活动。促进“商文结合”、“商旅结合”、“商娱结合”、“商信结合”,推动“工商联手”、“商商联手”、“农商联手”、“银商联手”,组织流通企业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促销活动,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促消费活动。商务部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消费促进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以“扩消费、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促销活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扩大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工作目标,确保扩大消费工作扎实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坚持以扩大消费统领本地商贸流通工作,认真分析消费发展的新趋势、新问题,及时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研究提出新思路、新举措,努力构建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