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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1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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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保障省级(以上)开发区科学合理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发挥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引导工业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开发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沿海地区上浮20%,山区地区上浮10%。开发区中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分别超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所规定标准10%、2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严控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买开发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严格把关,防止虚报投资强度圈占土地。对用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建设进度,分期批地、供地,防止批多建少、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
  四、规范建设用地效益标准。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投入产出效益指标对开发区的刚性约束,分类分行业建立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地均税收的标准规范。沿海国家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沿海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山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开发区稳投资、稳增长机制,力争2020年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30万元/亩以上。
  五、加快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摸清开发区四至范围,以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底数,形成数据库。对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实行一地一策、清单管理,处置一宗,核销一宗,处置结果结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予以通报。2019-2023年每年完成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20%以上的处置任务;力争5年内开发区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减少、基本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控制在已批总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考核,对未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核减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2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超额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双倍奖励其超额部分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该项指标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亩。
  六、支持转产升级盘活低效用地。开发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鼓励实施“腾笼换鸟”,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进土地资产处置。
  七、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开发区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八、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位于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和工业比重较低的开发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旅馆、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传统开发区向产城融合转型。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生活设施用地可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批准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九、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市、县(区)与投资者约定的有关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指标须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由开发区管委会与竞得人签订监管协议。开发区管委会要监督项目业主严格履行投资承诺,形成监管合力。省直相关部门要结合省级年度开发区综合评价,加强对项目业主履约情况、土地批后利用情况的监管,对项目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地均税收等违约的,以及土地批而未供、闲置的,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全省开发区每年须参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沿海开发区可供应土地不足1000亩或山区开发区可供应土地不足500亩,且近三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居我省同级别开发区前二分之一、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居全省前10名的,方可申报扩区。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居全省前10名的,方可申报升级。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前5名的,对沿海开发区优先安排500亩土地储备报批指标,对山区开发区优先安排300亩土地储备报批指标,用于滚动发展;综合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原则上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申请。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区,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同级开发区主管部门、抄送省自然资源厅,作为核减面积、启动摘牌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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