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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12-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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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推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创新,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400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200亿元的开发区1个、产业特色鲜明的开发区10个,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构建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确保职能机构和人员到位。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探索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市、县、区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设立法定机构的方式替代管委会行政事业体制。为提升三都澳经济开发区、周宁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在全省考核评价排名,先实行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区)领导兼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开发区与所在市、县、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由各相关单位研究明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经信委、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
  2.创新开发区运行机制。各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运营公司主要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探索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专业园区运营商,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确定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推进开发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经信委、商务局。
  3.支持运营公司有效融资。运营公司可与国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运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财政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金融办。
  (二)创新产业招商办法
  1.加强产业链招商。实施产业链招商计划,围绕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等主导产业,生物与新医药、海洋新兴、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及县域其他特色产业,加快引进产业链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2.实行公司化招商。根据开发区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赋予相关管理权限,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全权负责项目洽谈对接、跟踪落实和后续服务,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绩效化考核,为项目对接落地提供“一条龙”服务。已设立招商机构的开发区,要加强招商队伍管理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打造一支专业化、组织化、高效化的招商队伍。各地要为招商公司量身定制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招商成效及经济贡献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多渠道招商。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合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招商引资网络,加大对世界500强、台湾百大等境内外企业的引进力度。推行产业基金招商,各地可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基金扶持政策,以不同形式参与设立开发区产业基金,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持续优化园区服务
  1.提升政务服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可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办事不出区,像“网购”一样方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编办(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物价局。
  2.创新融资服务。各开发区运营公司主动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为开发区龙头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通过创新发行供应链票据,运用募集资金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领域开展创新。支持开发区符合条件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方式融通资金。探索设立开发区投资控股公司,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展“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落实人才政策。落实宁德市“1+5”人才新政,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协助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探索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编办,经信委、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
  4.完善基础设施。各开发区要按照各自发展定位,优化园区规划,加快园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以及生活居住、教育医疗、购物休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创造宜业宜居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1.加快结构调整。立足县域特色和产业基础,加快融入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锈钢新材料、铜材料等全市主导产业体系,进一步明确辖区开发区在全市产业的功能定位,走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蕉城、福安、霞浦、福鼎等沿海地区进一步落实《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加快延伸产业链,着力实现开发区与渔港经济区联动发展。引导优势资源向开发区骨干企业集聚,培育一批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发挥领军型企业引领、集聚、支撑作用,支持成长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东侨开发区要加快引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经济产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创新驱动。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逐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主营收入在开发区所占比重。加快建设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申报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受益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发明专利数量。市科技部门指导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申报条件完善相关工作,抓紧申报,争取尽快获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3.推动绿色发展。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模式,完善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公共管廊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开发区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各开发区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规划环评,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运行;到2020年按规划环评建成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实现固废、危废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区域产业协作
  1.推进项目合作共建。积极参与省内市外开发区产业项目合作共建,可协议分享共建项目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时,允许共建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按100%纳入统计。大力推广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古田县大甲工业园区的经验做法,鼓励市内开发区围绕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异地落户招商项目,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共建项目的相关指标和税收收益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招商项目异地落户的通知》(宁政办〔2017〕156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等。
  2.鼓励区域资本合作。鼓励与省内市外开发区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与境外政府部门或投资促进机构合作规划“区中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打造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亦可到境外,重点到“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创办工业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监分局,金融办。
  3.推动园区整合优化。可实行“一区多园”管理,对同一县域内存在的多个开发主体、未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以及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进行整合;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对规模体量小、发展滞后等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或撤销;推进开发区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鼓励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招商、协调的管理机制,建立统一机构,实行集中管理。被整合的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数据,可按属地原则予以统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统计局。
  (六)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1.提升土地利用率。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实施“腾笼换鸟”,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工业用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低效工业用地转产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发区土地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用地审批联动制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均应纳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后5名的,原则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居前5名的,省里将优先安排300亩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2.弹性出让工业用地。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探索确定开发区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成本的负担。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出让双方除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应签订考核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约定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出让期限届满应退出用地的要求、条件和机制。同步建立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的评估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督促或引导企业有序退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重新盘活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除住宅项目以外其它各类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供应方案须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鼓励开发区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租赁给小微企业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4.管控区外工业用地。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引导工业项目“退城入园”。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
  5.推进土地开发利用。对开发区工业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帮助争取省级财政对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开发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商务、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海洋渔业、安监、统计、人行、银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不定期研究协调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二)加强分类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商务、经信部门牵头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各牵头管理部门严格准入标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等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超过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的园区允许申报为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居全省前10名的省级开发区允许申报开发区扩区。市环保局、各牵头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开发区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危废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环境应急等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统计部门会同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
  (三)完善考评机制。鉴于《福建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对开发区突出土地集约、财税收入、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效益指标的考核,并考核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市商务部门要会同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指标体系》标准,督促指导各地抓好开发区发展规模、土地集约、科技创新、环保安全、开放合作和管理服务等具体事项,做好每年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省商务等部门每年公布的考核结果和要求,对评价结果全省后5名的省级开发区下达警告、限期整改等通知,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按程序报请相关单位对管委会负责人采取问责,直至采取免职、降级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全省最后1名的省级开发区,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督促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被省里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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