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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12-2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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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进一步将开发区打造成为聚集项目的重要平台、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集约利用土地,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招商引资等方面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窗口平台、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000亿元,开发区GDP占全市比重45%以上,其中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开发区1个、超200亿元的开发区3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5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突破30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全市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新漳州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优化机构设置。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探索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相关市领导兼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设立法定机构的方式替代管委会行政事业体制。

  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理顺职责关系。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合理确定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

  责任单位:市编办、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项目准入机制。根据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项目准入门槛,在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方面制定控制性指标。以项目的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作为进入开发区企业用地指标的依据,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把开发区建设初期引进项目的门槛和长远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避免先入园企业占地多、产出低等现象。禁止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入园。完善企业约束机制,对投产后未达到用地合同约定指标的企业,明确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实行市场化运作。各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责任单位:市编办、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开发区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引入境外资本、民营资本等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和管理,与各级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企业活力。开发区运营公司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6.对接自贸区开放开发。认真落实漳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探索建立以开发区为载体的合作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有条件的开发区与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联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两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互动双赢。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漳州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

  1.推行一把手招商。将开发区列为招商的责任主体,强化开发区“一把手”抓招商制度,“一把手”亲自接待、亲自洽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贸活动,每年年初安排好开发区“一把手”小分队招商计划,确保“月月有招商、县县有突破”。按月通报“一把手”抓招商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一把手”直接促成项目签约、落地情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推行产业链招商。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状况,规划建设产业专业园区。发挥产业链在招商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从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出发,策划生成和引进产业招商项目,进一步补链、强链,填平补齐产业缺失,拉长产业链条。学习借鉴宁德市围绕时代新能源项目开展汽车产业链招商经验做法,依托开发区现有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高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形成完整的产业耦合关系,鼓励企业投资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建设等项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推行第三方招商。用好招商新方式,优化“商务110”商机对接与招商服务模式,完善招商协作机制,统筹“三维”招商工作和招商资源,推动组建投资促进机构,建立专业招商队伍,重视商会招商、以商引商,开展委托招商和驻点招商等。借鉴深圳“境外直通车”经验做法,进一步密切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的合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招商引资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推行公司化招商。各地根据本开发区发展和管理水平状况,具备条件的可借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验做法,赋予相关管理权限,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为招商公司量身定制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招商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5.推行产业基金招商。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基金扶持政策,可根据需要以不同形式参与开发区产业基金设立,扶持做强市场主体,以资金为媒介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6.提升营商环境。落实《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可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授权,区内事务区内办结,让企业办事不出区,像“网购”一样方便。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探索落实开发区内台资企业资本项目资金结汇使用、境内股权投资、外资外汇登记、外债开户与注销等便利化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人行、外汇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7.开展投融资合作。各开发区运营公司主动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对开发区龙头企业及在区内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方式融通资金。鼓励产业链中的核心龙头企业通过创新发行供应链票据,运用募集资金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领域开展创新。

  责任单位:市人行、外汇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8.拓展融资渠道。开发区可探索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展“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扩大保险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成立科技银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1.坚持规划引领。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扬长避短,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确定1-3个主导产业,着力培育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动上下游企业集聚与产业链延伸,避免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发展。制定并发布产业集群引进指导目录,严格项目准入。沿海开发区主动与渔港经济区联动发展,落实《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延伸海洋产业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发挥龙头作用。实施开发区企业高质量和赶超发展计划,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集聚、支撑作用,支持高成长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高产业竞争力。推动各类要素资源、政策资源向开发区倾斜,扶持开发区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两化融合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发改委、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突出科技创新。聚集高密度技术,加快建设一批企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试验等技术创新平台。培养高素质人才,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探索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提供高价值服务,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娱乐等配套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为引进中高端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编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推动绿色发展。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积极开展循环化改造、生态工业、两化融合等示范园区的申报与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

  1.开展合作共建。积极融入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主动加强与周边地市相关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开展战略投资。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相关开发区可参与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推动整合转型。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邻近、产业趋同的开发区。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推动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对小、散、弱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或撤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国土局、住建局、编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加强国际合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规划“区中园”,与境外政府部门或投资促进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打造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走出去到境外创办工业园区,特别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开发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设立研发机构,拓展营销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外侨办、贸促会、外汇管理局、人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集约利用土地

  1.强化土地集约利用。各开发区要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实施“腾笼换鸟”,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低效工业用地转产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发区土地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用地审批联动制度。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将暂停受理除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之外的新增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居前5名的,给予安排300亩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2.探索土地供应新模式。各开发区可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除住宅项目以外其它各类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供应方案须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开发区管委会或运营公司主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相应增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人行,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3.引导工业项目“退城入园”。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区外安排重大(国家或省级确定的项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4.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鼓励“零地招商”,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从市级技改专项资金中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开发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商务、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林业、海洋渔业、安监、统计、金融、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龙头企业激励扶持政策等由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个案研究。

  (二)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商务、经信部门牵头管理,以上按各单位新设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执行。各牵头管理部门严格准入标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等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市环保部门、各牵头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集中处理,危废规范化处置,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做好集中供热、环境应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防患环境污染事件。市县统计部门会同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

  (三)强化分工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扎实开展各项行动;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完善考核机制

  市商务局、经信委和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省级以上开发区参加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绩效考评中进行运用。加强对开发区开发建设情况、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管、指导和考核。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注重日常监督指导,促进工作落实。结合开发区转型、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发展需要,着力把开发区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申报扩区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力争我市开发区的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附件:1.漳州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联席会组成人员名单 (略)

        2.漳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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