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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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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围绕“四提升、两降低”,大力实施园区六大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园区综合发展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建设美丽莆田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四提升。总体规模提升,到2020年全市园区规模工业总产值超过4000亿元,占全市规模工业产值比重超过80%以上;产业集聚提升,园区数量整合到10个以内,到2020年产值突破1000亿元园区1个、500亿元园区2个、300亿元园区5个;投资强度提升,园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综合效益提升,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园区平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省级以下园区平均税收达20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以上,创新型企业达到40家以上。
  (二)两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两个指标降低。
  三、专项行动
  (一)园区规划提升专项行动
  1.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各县(区、管委会)对辖区工业园区现有工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实际使用情况和拟规划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进行摸底,全面摸清工业用地现状和拓展空间;开展园区企业用地、投入产出、闲置厂房土地等摸底。摸底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市园区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国土局
  2.编制园区整合提升规划。由规划部门根据全市园区摸底调查情况,按照“一区多园”、各县(区、管委会)辖区内园区整合至2个以内的原则,编制全市园区整合提升规划,明确园区整合及拟新拓展区域的空间四至、功能布局等内容,明确将工业熟地等调整至园区范围,扩大工业发展承载空间,合理设置产业发展区、管理服务区、商业服务区、居住生活区等,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整合提升规划于2019年6月完成并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经信委
  3.编制园区产业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按照差异化发展思路,编制全市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每个园区确定不多于3个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促进区域协作和产业集聚,产业规划于2019年6月前完成并发布。各园区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主导产业,编制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招商指导目录,推动产业链招商和专业化招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
  (二)园区空间整合提升专项行动
  1.开展园区机构整合。按照“一区多园”原则,由各县(区、管委会)在2019年3月份前将辖区内园区数量整合至2个以内,重点以国家级、省级园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发展相对滞后的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编办
  2.开展“园中村、村中园”整治。各县(区、管委会)要在2019年1月底前制定园区“园中村、村中园”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每年推动一批“园中村、村中园”民房等搬迁和改造,整治一批不具备安全、环保基本条件的小微企业,引导进入标准化厂房,进一步完善园区空间布局、明晰功能区划、提升环境安全质量,要求到2020年基本完成搬迁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
  3.实施“腾笼换鸟”专项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发改委、国土局等部门2019年1月底前建立并公布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区、管委会)根据评价体系对园区企业划分成优先发展、提升发展、限制发展三类并公布。对优先发展类,建立县(区、管委会)领导挂钩制度,在政策上优先支持;对提升发展类企业,引导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提升;对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制定差别化用能、水电价、税收、排污、信贷等惩罚性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无望的企业和僵尸企业由县(区、管委会)分类清理。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相关县(区、管委会)实施搬迁改造,要求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安监局、金融办、国网供电莆田分公司、水务集团
  4.建设标准化厂房。根据园区产业特点,探索发展新模式,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建设标准化厂房,作为“零地”招商、 “腾笼换鸟”等重要载体,要求涵江、城厢、荔城等县(区)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选址,2019年底前建成不少于100亩的标准化厂房。对适合标准厂房生产或用地不超过10亩的中小微项目,引导进入标准厂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
  (三)园区效益提升专项行动
  1.着力培育龙头企业。每个园区着力培育若干个百亿产值、50亿产值的龙头企业,建立拟培育龙头企业库。加大对龙头企业政策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并购扩张、市场拓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模式创新和提质增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
  2.建立项目评审机制。对新引进工业用地500亩或投资10亿元以下需要政府支持的项目,由各县(区、管委会)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重点产业投入与产出控制指标的意见》(莆政综〔2017〕2号)对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环保节能等准入指标评审,并报市园区办备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工业用地500亩或投资10亿元以上(含)需要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县(区、管委会)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审定。对“飞地工业”项目的,具体税收、统计指标分成等按“飞地工业”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3.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规定,将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环保节能等准入指标以及监管措施、违约处理等条款列入招商协议和土地招拍挂公告,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由园区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准入标准及监管协议。强化项目效益、用地监管,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园区管委会、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开展竣工核验和达产复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按违约处理并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4.差别化供应土地。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弹性出让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内,可确定20、30、50年不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鼓励采用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鼓励闲置空间“二次利用”。支持园区低效土地和闲置厂房二次招商,在符合规划、安全和军事航空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新增4层以上货梯和利用闲置厂房开展“二次招商”的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推动历史遗留权证办理。各园区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工业企业土地和厂房等历史遗留权证受理工作,并及时提交所在县(区、管委会)研究,在符合消防、工程质量要求前提下予以具结办理;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园区基础设施提升专项行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在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有效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策划和建设一批园区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污、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公交、公园、人才公寓等生活设施重点项目,推动现有围填海造地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尽快形成“工业熟地”;莆田高新区要高标准建设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要求到2020年底现有园区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到位,新拓展园区满足项目落地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财政局
  (五)园区服务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1.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各园区要专门设立招商服务中心(综合代办窗口)或与县(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整合,建立与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协同服务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并联审批办理。探索“一门办理、一章审批、园内办结”,加大“放管服”和简政放权力度,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可加挂审批窗口,予以园内审批办结。探索区域评估试点,由园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等事项统一评估,园区内投资项目共享或使用区域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设立园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各园区联合成立园区产业发展专业基金,嫁接国家产业专项基金、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用于园区项目招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推进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和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对园区设立基金的,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提升融资服务能力。支持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发挥作用,各园区、行业平台与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联合成立一家园区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园区担保公司年度担保额超过1亿元(本地企业担保额)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支持园区争取国际长期、低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大力推广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园区贷及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结算、承兑、贴现等银行业务。鼓励运营公司盘活企业不良贷款抵押资产或闲置资产,支持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吸引各类投资基金或专业园区建设机构参与园区开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打造创新发展平台。各园区要探索与高校、研究所、大型企业等建设联合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工业互联网等行业共性平台和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创业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育若干个新型研发机构,力争建设若干个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对新设立的创新型研发机构、行业共性平台及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研发设备投资额以及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人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创新园区引才机制。建立园区人才需求信息库,实施园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推行高校等科研事业单位与园区企业高层次人才“双聘”办法,支持园区事业单位使用“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园区管理机制提升专项行动
  1.创新园区管理模式。探索省级及以上园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区、管委会)领导兼任,其他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等可采用社会化聘请,工资可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制度。推行“管委会+公司”管理模式,各园区要设立园区开发运营公司,人员采用聘用制,负责标准化厂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投融资、招商引资、物业管理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财政注资、资产划转、财政奖励、授权经营等方式支持运营公司发展。创新招商模式,各园区可通过运营公司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招商,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2.理顺园区机构职能。按照园区整合方案,重新核定园区管委会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调整充实一批懂经济、会管理、善服务的人才。园区管委会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区统一实施,园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
  3.强化园区财力收入。建立园区财政预算和独立核算制度,给予园区与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发展。对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缴交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县(区、管委会)按不低于50%比例返还园区;对园区内商服配套用地出让收入,经扣除法定费金和必要的用地成本后,市、县(区)两级分成部分按50%比例返还园区;对园区内企业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比上年超过10%部分,按市、县(区)两级既得财力给予园区100%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研究园区工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市园区办,挂靠在市经信委,核定专门编制,具体负责园区管理、考核以及联席会议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考核评价。省级及以上园区按照省级开发区考核体系执行,省级以下园区由市园区办牵头另行制定。市园区办每年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发改委、效能办对各园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园区考核前3名的,在园区扩区、升级、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奖励;对后3名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约谈县(区、管委会)领导和园区主要领导;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最低要求的省级以下园区,设定强制整改期,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退出相应园区管理序列,对机构编制相应调整。
  (三)强化要素保障。统筹整合涉企资金,安排园区发展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园区招商奖励、担保风险补偿、公共平台建设、循环绿色发展、考核奖励等;强化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环境容量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向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倾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在2018年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按年度滚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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