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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8-2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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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是全国最早创办开发区的省份之一。30多年来,开发区在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2017年,全省开发区完成工业产值和外贸出口均占全省一半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省三分之一。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开发区存在体制机制活力不足、规模体量偏小、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激发开发区体制机制活力,继续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加快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提供战略支撑,制定出台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举措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推动开发区通过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推行公司化招商、产业链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第三方招商。落实《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各开发区运营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探索设立开发区投资控股公司,拓展“双创”融资渠道。
  (三)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对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分类引导支持。加快建设开发区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强化节能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管理。
  (四)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闽东北、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主动开展合作共建,通过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等方式对优质企业和项目进行战略投资。根据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区位特点等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或撤销。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通过建设运营区中园和赴境外创办工业园区等开展国际合作。
  (五)集约利用土地。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支持开发区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升级改造。
  (六)保障措施。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直各部门根据开发区不同类型加强分类指导。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开发区6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40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突破150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全省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新福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领导兼任管委会主任的管理体制,构建精简高效管理机构,理顺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开发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产业规划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制活力。
  (三)成立开发区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公司承担开发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职能,努力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四)创新招商和优化服务。推行公司化招商、产业链招商、第三方招商、产业基金招商,使开发区招商更加专业化、更具活力。同时,创新开发区投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使开发区更具吸引力。
  (五)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公布省级(以上)开发区名录,明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由省商务部门牵头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省科技部门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省商务、经信部门牵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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