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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 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2 15:44 点击数: 字号:T | T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 

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闽民管明电〔2018〕25号 

  

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清理规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统一安排。为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直接登记和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脱钩后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自纠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清理依据。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虽有依据,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为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重点。根据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重点清理社会组织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市、县(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组织实施。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清理要求认真自查、全面梳理,对照清理依据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或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今后凡未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五、工作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并摆上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清理工作时间、内容、效果到位。要严格清理政策,认真把握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标准不一,对应取消的活动一律取消,能合并的活动一律合并。要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清理范围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瞒报、漏报行为。各社会组织务必于2018年4月17日前将清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如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不报)、《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如未开展可不报)、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相关政策依据(如未开展可不报)等书面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凡未按时报送清理工作情况的,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 

联系人:李锋华;联系电话:0591—87676273,87676228(传真); 

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1.清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模板) 

     2.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3.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411